刑事律師李揚博士:女碩士拒絕追求被殺,家屬拒賠要求公正判決!
刑事律師李揚博士:女碩士拒絕追求被殺,家屬拒賠要求公正判決!
4月8日,今年30歲的周女士在山東泰山抽水蓄能電站有限公司上班,慘遭公司安全管理師劉某某當著兩名同事的面持刀殺害。起訴書顯示,劉某某先用腰包擊打周女士頭部致其倒地,又用單刃尖刀捅刺其胸腹部等部位多刀,用菜刀砍擊其頭面部多刀,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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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弟弟的文字如泣如訴,他寫道:“姐姐臉上身上被砍二十余刀,心臟動脈破裂,臉上刀口猙獰,身上的血慢慢流盡,就這么慘烈地離開人世。那雙瞪大的眼睛,充滿迷茫、懼怕和痛的眼睛,誰能讓她安息!”
4月20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意見為死者系胸部遭銳器創(chuàng)致心臟破裂、胸主動脈及肺動靜脈等斷裂而死亡。
周先生介紹,案發(fā)后劉某某要求做精神鑒定。7月8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作案時有無精神病、刑事責任能力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某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消息來源:瀟湘晨報、被害人崢崢的弟弟)
據(jù)悉,這已不是劉某某對周女士的第一次騷擾,此前,劉某某就曾持刀威脅周女士,將其帶到青島家中非法拘禁2天,并對其殘忍施暴。但由于公司領(lǐng)導(dǎo)的施壓及劉某某痛哭道歉的逼迫下,周家人放棄報警,周女士回家休假調(diào)整。
3月7日,劉某某寫下保證書,保證日后絕不糾纏周女士,也絕不以任何方式聯(lián)系或接觸,其父也寫下承諾書,對周家人鄭重道歉,承諾嚴格監(jiān)督和管控好劉某某,不讓其再傷害周女士。沒想到,這次食言就要了周女士的性命。
一、劉某某構(gòu)成何罪?情節(jié)如何?
顯而易見,劉某某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且并無減輕情節(ji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發(fā)當晚,劉某某看到周女士從辦公室出來,便開車上前,當著兩名同事的面行兇,事后自行開車離開,全程十分淡定。而此前一晚,劉某某開車從公司北門進入,到行兇現(xiàn)場附近繞了一圈隨后從北門出去,全程未停留。
從以上情節(jié),我們充分看出劉某某并非激情犯罪,其踩點、蹲守的行為充分說明其屬于預(yù)謀犯罪,主觀惡性大,不應(yīng)適用于民間矛盾、情感矛盾慎判慎罰的原則。且周女士家屬表示不接受賠償,劉某某并未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更無從輕之理由。
二、精神病患者就可以不承擔刑事處罰嗎?
精神病患者并非天然不須承擔刑事責任,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需加以看管或強制醫(yī)療。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yīng)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yīng)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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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毕拗菩淌仑熑文芰Φ木癫∪耍墙橛谇皟煞N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yīng)否負刑事責任,關(guān)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jù)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jīng)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yīng)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保護社會弱勢群體一直都是我國法律的追求,但罪罰相當、公正司法也是我們的座右銘。不要抱有僥幸心理,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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