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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12-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06-09 20:17 作者:蔚藍的⑤  | 我要投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概述

    • 公共安全(保護法益)

      • 指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chǎn)安全

        • 不特定:隨時擴大或者增加被害范疇;一旦發(fā)生就無法立即控制

    • 危害結(jié)果

      • 侵害犯

        • 造成嚴重后果

      • 具體危險犯

        • 足以造成嚴重后果

      • 抽象危險犯

        • 實施特定行為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體危險犯)

    • 法條

      •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基本犯)

      •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結(jié)果犯/結(jié)果加重犯/量刑規(guī)則)

      •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放火罪

      • 不法

        • 行為內(nèi)容

          • 放火行為

        • 行為方式

          • 作為

          • 不作為

            • 要求行為人具有防止火災(zāi)的義務(wù)

              • 路人發(fā)現(xiàn)火災(zāi),有報警義務(wù),但沒有救火義務(wù)

        • 行為性質(zhì)

          • 要求放火行為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現(xiàn)實的危險性

        • 自毀行為

          • 燒毀自己財物或者自焚行為,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成立放火罪

      • 責任

        • 故意犯罪

        • 主體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 尚未造成嚴重結(jié)果的

        • 表面構(gòu)成要件要素,不需要證明

          • 只要證明行為造成了具體的公共安全危險,即使不能證明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結(jié)果是其行為導(dǎo)致,也要認定為尚未造成嚴重結(jié)果的情形,適用第114條處罰

      • 第114條與第115條第1款的關(guān)系

        • ①第114條:未遂犯

          • 第115條第1款:結(jié)果犯

        • ②第114條:基本犯

          • 第115條第1款:結(jié)果加重犯

        • ③第115條第1款:量刑規(guī)則

          • 發(fā)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結(jié)果

        • 故意+過失

          • 故意實施第114條規(guī)定的行為,過失導(dǎo)致第115條規(guī)定的嚴重結(jié)果

            • 適用115條第1款(結(jié)果加重)

        • 故意+故意

          • 既遂

            • 適用第115條第1款規(guī)定

          • 未遂

            • 適用第114條

              • 不再適用第23條未遂犯的規(guī)定

        • 犯罪中止

          • 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避免了嚴重后果的,應(yīng)認定為犯罪中止,適用第114條以及總則中關(guān)于中止犯的處罰規(guī)定

      • 罪數(shù)問題

        • 想象競合

          • 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 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僅成立成立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 數(shù)罪并罰

          • 行為人實施了其他犯罪后為了銷毀罪證而放火,或者為了騙取保險而放火并且已經(jīng)著手騙取保險金的,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

    • 失火罪

      • 第115條第2款只規(guī)定了失火罪的罪過心理是過失,但沒有規(guī)定犯罪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jié)果等內(nèi)容

        • 引證罪狀

          • 需要參考第1款規(guī)定來理解其犯罪構(gòu)成要件要素

    •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

      • 投放行為

        • 將危險物質(zhì)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飲用的食品或飲料中

        • 將危險物質(zhì)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 釋放危險物質(zhì)

          • 將**、傳染病病原體釋放于一定場所

      • 關(guān)聯(lián)犯罪

        •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故意殺人罪

          • 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

            • 故意使用危險物質(zhì)殺害特定個人人或特定牲畜的,成立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成立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者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罪

        •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傳播突發(fā)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其他危險方法”的判斷(限制解釋、同類解釋)

        • 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相當?shù)姆椒?/strong>

      • 與其他犯罪的關(guān)聯(lián)性

        • 如果某種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而且符合罪刑相適應(yīng)原則的,應(yīng)認定為其他犯罪,不能認定為本罪

          • 僅是第114條、第115條的兜底規(guī)定

            • 優(yōu)先適用第114條、第115條

        • 危害結(jié)果的性質(zhì)

          • 僅限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重大財物遭受重大損失

        • 想象競合犯

          • 以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包括多人)的行為,應(yīng)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競合犯,按從一重罪論處的原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 采用與放火、決水、爆炸等相當?shù)姆椒ǎ:舶踩?,造成他人重傷(行為人沒有殺人故意)的,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從一重罪論處,應(yīng)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 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壞礦井通風設(shè)備,危害公共安全的

        • 私拉電網(wǎng),危害公共安全的

        • 在火災(zāi)現(xiàn)場破壞消防設(shè)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 故意傳播突發(fā)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 醉駕駕車,放任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的,或者酒后、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或者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駛的

          • 不排除成立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競合犯

    • 爆炸罪

      • 行為主體

        • 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關(guān)聯(lián)

        • 行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災(zāi),因為火災(zāi)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應(yīng)認定為放火罪

        • 行為人采用爆炸方法決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應(yīng)認定為決水罪

        • 在爆炸引起火災(zāi)、水患的情況下,如果爆炸行為本身(即使不發(fā)生火災(zāi)、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認定為狹義包括的一罪,從一重罪處罰

  • 破壞公用工具、設(shè)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體危險犯)

    • 破壞交通工具罪

      • 法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shè)施罪】【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shè)施、電力設(shè)備、燃氣設(shè)備、易燃易爆設(shè)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shè)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shè)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破壞行為

        • 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或者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 行為對象

        • 交通工具

          • 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

            • 汽車

              • 包括用于搭載乘客的大型拖拉機(至少屬于擴大解釋)

              • 不包括電車

                • 因為法條做了并列規(guī)定

            • 電車

              • 纜車

              • 電瓶車

              • 電動汽車

          • 處于正在行駛(飛行)中,或者處于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tài),或者不需再檢修便使用的狀態(tài)

            • 維修人員破壞維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構(gòu)成本罪(破壞交通工具罪)

              • 非維修人員破壞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可以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盜竊罪

          •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車的行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車罪

            • 劫持火車、電車的,應(yīng)當認定為破壞交通工具罪

      • 責任內(nèi)容

        • 故意

      • 造成嚴重后果

        • 嚴重后果必須是破壞行為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輪船或者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現(xiàn)實化

          • 如:行為人在砸毀火車的重要部件時,砸掉的金屬擊中行人頭部致人死亡的

            • 不屬于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的嚴重后果

            • 只能認定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

    • 破壞交通設(shè)施罪

      • 法條

        •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shè)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shè)施罪】【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shè)施、電力設(shè)備、燃氣設(shè)備、易燃易爆設(shè)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shè)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shè)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破壞行為

        • 要求具有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

          • 使交通設(shè)施本身遭受毀損

          • 使交通設(shè)施喪失應(yīng)有功能

        • 注意

          • 破壞旅游景點的纜車及其附屬設(shè)備的,不屬于破壞交通設(shè)施的行為

      • 造成嚴重后果

        • 必須是破壞行為使火車 、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現(xiàn)實化

    • 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

      • 法條

        •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shè)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

        • 盜竊電力設(shè)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gòu)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定罪處罰

          • 同時構(gòu)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 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

        • 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的行為同時成立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與盜竊罪的,屬于想象競合

  •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恐怖組織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lǐng)導(dǎo)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可以并處罰金。

          •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 共犯性質(zhì)

        • 本罪屬于必要共犯中的集團共同犯罪

          • 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都成立犯罪

            • 不能使用總則關(guān)于共犯的處罰該規(guī)定

          • 教唆犯仍然適用總則規(guī)定

          • 脅迫犯,沒有實施恐怖活動的,不成立犯罪

      • 法條性質(zhì)

        • 第2款屬于注意規(guī)定,即使沒有該條文,這種情形也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

          • 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之后再犯本罪的,同樣數(shù)罪并罰

    • 幫助恐怖活動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條 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xùn)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xùn)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行為內(nèi)容

        • 資助行為

          • 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jīng)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或者其他物質(zhì)便利以及資助恐怖活動訓(xùn)練的行為

            • 不包括精神上的鼓舞

        • 資助對象

          • 實施恐怖活動的人

            • 包括預(yù)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 共犯的正犯化

        • 行為性質(zhì)

          • 幫助犯的正犯化

            • 不適用總則的幫助犯規(guī)定

        • 抽象危險犯

          • 本罪的既遂

            • 不要求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具體的恐怖活動

            • 不要求被招募、運送的人員參與實施恐怖活動犯罪

          • 本罪的未遂

            • 如:甲所招募、運送的人員沒有被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接受

        • 狹義的共犯

          • 教唆他人實施本罪行為的,成立教唆犯

          • 幫助他人實施本罪行為的,成立幫助犯

        • 想象競合犯

          • 資助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 責任內(nèi)容

        • 故意

          • 行為人必須意識到所資助的是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條 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xùn)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xùn)的;

          •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lián)絡(luò)的;

          •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 注意

              • 其他準備:第1款的兜底規(guī)定

          •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行為性質(zhì)

        • 獨立預(yù)備罪 ? ? ? ? = 預(yù)備行為的正犯化

        • 既遂

          • 行為人完成了本罪行為

        • 未遂

          • 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本罪的預(yù)備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預(yù)備行為

        • 犯罪預(yù)備

          • 為了實施本罪而實施的準備行為,可能成立本罪的預(yù)備

            • 適用總則第22條關(guān)于從屬預(yù)備罪的規(guī)定

              • 對于預(yù)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狹義的共犯

          •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本罪行為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幫助犯

      • 責任內(nèi)容

        • 故意

          • 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行為,以及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個人聯(lián)絡(luò)的行為,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

            • 只要求具有將要實施恐怖活動的一般目的

            • 不要求具備實施特定恐怖活動的具體目的

      • 想象競合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的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其他犯罪:包括相應(yīng)的從屬預(yù)備罪

            • 如:甲乙為實施大規(guī)模殺人的恐怖活動進行了策劃,準備了大量危險兇器,并且對參加人員進行了培訓(xùn)

              • 甲乙的行為成立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獨立預(yù)備罪),還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預(yù)備犯(從屬預(yù)備罪),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 劫持航空器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 手段行為

        •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 要求達到足以壓至航空期內(nèi)的機組成員或其他人員的反抗

            • 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 暴力:最狹義的暴力

            • =搶劫罪中的暴力

            • 要求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 脅迫:最狹義的脅迫

            • 要求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 目的行為

        • 劫持航空器(實力控制)

          • 劫奪航空器,犯罪人直接駕駛或者操作航空器

          • 強迫航空器駕駛、操作人員按照自己的意志駕駛、操作,從而控制航空器的起飛、航行線路、速度與降落地點

      • 既遂

        • 行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

      • 想象競合

        • 劫持航空器+搶劫罪(針對航空器)

      • 數(shù)罪并罰

        • 劫持航空器+搶劫罪(針對財物)

      • 行為對象

        • 航空器

          • 存在狀態(tài)

            • 使用中或者飛行中的航空器

              • 竊走無人在內(nèi)的航空器的,不構(gòu)成本罪

                • 可能成立盜竊罪

          • 范圍

            • 民用航空器

            • 國家航空器(用于軍事、海關(guān)、警察部門的航空器)

          • 注意:

            • 我國行使普遍管轄權(quán):民用航空器

      • 加重結(jié)果(機組人員+其他人員)

        • 劫持行為致人重傷、死亡

          • 故意

          • 過失

        • 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

          • 故意

    • 劫持船只、汽車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行為性質(zhì)

        • 抽象危險犯

          • 劫持行為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zhì)

      • 行為對象

        • 船只、汽車

          • 劫持火車、電車,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

      • 罪數(shù)

        • 想象競合

          • 劫持船只、汽車+搶劫罪(針對船只、汽車)

        • 數(shù)罪并罰

          • 劫持船只、汽車+搶劫罪(針對財物)

  • 違反槍支、彈藥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非法制造、*************、彈藥、爆炸物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非法制造、*************、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行為對象

        • 槍支

          • 不包括不能發(fā)射子彈或者沒有殺傷力的仿真槍

        • 彈藥

        • 爆炸物

      • 行為性質(zhì)

        • 抽象危險犯

          •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符合本罪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本罪

      • 行為方式

        • 選擇性罪名

          • 以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方式認定犯罪

        • 買賣

          • 包括買來再賣、單純買或者賣

            • 介紹買賣的,成立共犯

          • 交換槍支、彈藥的,如果沒有增加公共危險,則不成立犯罪

            • 如:甲乙相互交換完全相同的同等數(shù)量的彈藥,甲乙不成立非法買賣彈藥罪

              • 如:甲用槍支交換乙的彈藥,甲乙均成立非法***支、彈藥罪

        • 運輸

          • 必須與制造、買賣相關(guān)聯(lián)

          • 包括境內(nèi)運輸與境內(nèi)外運輸

        • 儲存

          • 包括為制造、買賣、運輸?shù)却娣诺男袨?/p>

          • 包括保存、控制大量槍支、彈藥的行為

      • 既遂標準

        • 制造行為

          • 實際造出槍支、彈藥、爆炸物

        • 買賣行為

          • 實際交易了槍支、彈藥、爆炸物

        • 運輸行為

          • 實際進入運輸狀態(tài)

        • 郵寄行為

          • 實際交付郵寄行為的完成

        • 儲存行為

          • 實際控制槍支、彈藥、爆炸物

      • 罪過形式

        • 故意

          • 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罪數(shù)

        • 走私槍支、彈藥的

          • 成立走私武器、彈藥罪與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屬于法條競合,按照特殊法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論處

        • 走私爆炸物的

          • 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行為性質(zhì)

        • 具體危險犯

          • 需要結(jié)合案件事實判斷其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zhì)

      • 行為內(nèi)容

        • 買賣

          • 包括買來再賣、單純買或者賣

        • 運輸

          • 危害公共安全的郵寄行為

          • 走私行為

            • 境內(nèi)運輸與境內(nèi)外運輸

      • 行為對象

        • 危險物質(zhì)

          • 包括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

    •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guān)、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行為對象

        • 槍支、彈藥、爆炸物

          • 抽象危險犯

        • 危險物質(zhì)

          • 具體危險犯

            • 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盜竊罪、搶奪罪

      • 危害行為

        • 僅限于盜竊、搶奪行為

          • 騙取、敲詐勒索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的,不構(gòu)成本罪,可按照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等論處

      • 責任內(nèi)容

        • 故意

          • 認識到槍支、彈藥等特定對象

          • 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不成文的構(gòu)成要件要素

        • 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 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如果在槍支、彈藥等對象之間發(fā)生認識錯誤的,適用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對象錯誤處理原則

            • 無論按照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都不影響故意犯罪的認定,以客觀事實認定罪名

              • 如:誤將槍支當做彈藥盜竊的,成立盜竊槍支罪

        • 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 行為人誤將槍支當作普通財物盜竊的,或者相反,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 如果盜竊后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則另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

              • 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槍支而盜竊,再持有的,只成立盜竊槍支罪

                • 屬于吸收犯或者吸收的一罪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對象

        • 槍支、彈藥

      • 行為內(nèi)容

        •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 接受槍支質(zhì)押而實際占有或者控制槍支的,屬于非法持有槍支

        • 非法私藏槍支、彈藥

          • 依法配備、配置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 責任

        • 故意

      • 罪數(shù)

        • 非法***支、彈藥后又持有、私藏的,成立非法***支、彈藥罪

          • 不能數(shù)罪并罰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wù)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行為內(nèi)容

        • 非法出租槍支

          • 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擅自將公務(wù)用槍在一段時間內(nèi)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 永久性的有償轉(zhuǎn)讓給他人,成立非法***支罪

        • 非法出借槍支

          • 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擅自將公務(wù)用槍在一段時間內(nèi)有償轉(zhuǎn)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 贈與

            • 質(zhì)押

      • 行為主體

        • 依法配備公務(wù)用槍的人員與單位

          • 司法人員、軍警人員、公務(wù)人員、銀行等金融機構(gòu)的保衛(wèi)人員

        •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與單位

          • 體委的射擊運動、營業(yè)性射擊場所、狩獵場所、牧民

        • 注意: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人將槍支、彈藥出租、出借給他人的,對雙方均已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論處

      • 危害結(jié)果

        • 抽象危險犯

          • 依法配備公務(wù)用槍的人員與單位

        • 侵害犯

          •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與單位

            • 造成嚴重結(jié)果:客觀的超過要素

              • 只要求行為人具有認識的可能性

      • 共犯

        • 行為人明知他人使用槍支實施殺人、傷害、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成立本罪與相應(yīng)犯罪的共犯(幫助犯),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 丟失槍支不報罪

      • 法條

        •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wù)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為主體

        • 僅限于依法配備公務(wù)用槍的人員

      • 行為方式

        • 前提:丟失槍支

          • 非基于本意而失去對槍支的控制

        • 行為:不及時報告

          • 純正的不作為犯

      • 罪過

        • 故意

  • 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法條

        •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成立條件

        • 行為主體

          •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

          • 非交通運輸人員

            • 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為違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 行為結(jié)構(gòu)

          • 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

            • 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fā)生在交通過程中以及與交通有直接關(guān)系的活動中 ? ? ? ? ? =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

              •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 他人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構(gòu)成犯罪的,分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處罰

          • 交通肇事的結(jié)果必須由違反規(guī)范保護目的的行為所引起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結(jié)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 責任形式

          • 過失

            • 交通肇事罪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的結(jié)果加重犯,從而與危險駕駛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 如:甲危險駕駛的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想象競合犯

                • 對危險駕駛(基本犯):故意

                • 對交通肇事(結(jié)果加重):過失

      •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guān)系

        • 司法解釋

          • 交通肇事責任認定中,即使行為人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存在條件關(guān)系,也可能因為責任程度不同而不能將該結(jié)果歸屬于行為人的違章行為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 行政責任不同于刑事責任

          •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chǔ)上,對于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 刑事司法機關(guān)在認定刑事責任時,不能僅以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根據(jù),應(yīng)以交通肇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為依據(jù)認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 逃逸與因逃逸致人死亡

        • 司法解釋

          • 逃逸 ? ? ? ? ?= 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避法律追究)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 ? ? ?= 交通肇事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避法律追究)

        • 理論觀點

          • 逃逸 ? ? ? ? ?=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不作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 ? ? ?= 交通肇事罪 ? ? ? ? ?+ 因不救助而導(dǎo)致被害人死亡

      • 罪數(shù)

        • 想象競合

          • 行為人因不救助被害人導(dǎo)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可能同時觸犯遺棄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應(yīng)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 數(shù)罪并罰

          • 在盜竊他人機動車的過程中或者盜竊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與盜竊罪實行并罰

          •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yīng)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 如果前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數(shù)罪并罰

          •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為被害人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導(dǎo)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前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數(shù)罪并罰

            • 注意:如果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人,以為被害人死亡,于是將被害人拋入水中,事后證明,被害人是溺水而亡

              • 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事前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一罪

      • 自首認定

        • 交通肇事后自首

          • 交通肇事(達到定罪起點,不具備法定刑升格條件)后沒有逃逸的,適用第133條第一檔法定刑,不具有法定從寬情形

          • 交通肇事后沒有逃逸,且符合自首條件的,適用第133條第一檔法定刑,并認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 交通肇事后逃逸,沒有自首的,適用第133條第二檔法定刑,不具有法定從寬情形

          • 交通肇事后逃逸,后來又投案自首的,適用第133條第二檔法定刑,并認定具有自首情節(jié)

    • 危險駕駛罪

      • 法條

        •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wù)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注意:在道路上:不限于發(fā)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還包括發(fā)生在道路上

      • 行為類型

        • 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

          • 抽象危險犯

          • 行為主體

            • 一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正犯)

          • 責任

            • 故意

              • 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為目的

        • 醉酒駕駛

          • 抽象危險犯

            • 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為不具有抽象的危險性,不應(yīng)以本罪論處

          • 醉酒標準

            • 駕駛?cè)藛T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克

          • 罪過形式

            • 故意

              • 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tài),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

          • 共犯問題

            • 教唆他人醉酒駕駛的,成立教唆犯

            • 明知他人即將駕駛機動車,而暗中在其飲料中摻入究竟,駕駛者不知情而駕駛機動車的,摻入酒精者成立危險駕駛罪的間接正犯

        • 超員、超速行駛

          • 抽象危險犯

          • 行為定型

            • 該行為僅限于從事校車業(yè)務(wù)、旅客運輸

              • 在公路上從事貨運業(yè)務(wù)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在高速公路車倒車或者掉頭等行為,不成立危險駕駛罪

            • 行為內(nèi)容包括嚴重超載、超速

              • 嚴重屬于規(guī)范的構(gòu)成要件要素

        • 違規(guī)運輸危險化學品

          • 具體危險犯

          • 想象競合

            • 如果實施該行為發(fā)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競合犯

        • 共犯規(guī)定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直接責任:指能夠?qū)⒌?項、第4項的危險駕駛狀態(tài)歸屬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情形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令、指使駕駛?cè)藛T超員、超速行駛的,或者明知駕駛?cè)藛T超員、超速行駛而放人的

      • 關(guān)聯(lián)犯罪

        • 想象競合

          • 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醉酒駕駛機動車運輸毒品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物質(zhì)的,成立運輸毒品罪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質(zhì)罪與危險駕駛罪,屬于典型的想象競合犯

        •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

          • 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

            • 與危險駕駛罪之間沒有聯(lián)系

          • 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jié)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 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結(jié)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gòu)成,成立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屬于想象競合

          •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的,或者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載,由于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險駕駛罪與妨害公務(wù)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

        • 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險駕駛行為具有與放火、爆炸等相當?shù)木唧w的公共危險,行為人對該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因醉酒而基本喪失駕駛能力后在車輛、行人較多的路段長時間高速行駛

            • 如:因醉酒而基本喪失駕駛能力后在大霧天、暴雨時高速行駛

            • 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行駛

            • 如:在大霧天、暴雨時且車輛、行路段追逐競駛

            • 如:在車輛、行人較多的路段多次闖紅燈追逐競駛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法條

        •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guān)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時空環(huán)境

        • 必須發(fā)生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并同有關(guān)職工、從業(yè)人員的產(chǎn)生、作業(yè)活動有直接聯(lián)系

      • 行為主體

        • 自然人

          • 對生產(chǎn)、作業(yè)負有阻止、指揮或者管理職責 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

          • 直接從事生產(chǎn)、作業(yè)的人員

      • 特殊事故

        • 廠(礦)區(qū)內(nèi)機動車作業(yè)期間發(fā)生的傷亡事故案件

          •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nèi)+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重大事故 ? ? ? ? ?= 交通肇事罪

          • 違反安全生產(chǎn)規(guī)章制度+重大傷亡事故+嚴重后果 ? ? ? ?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重大事故 ? ? ? ?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法條

        •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為主體

        •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 礦山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 責任事故的主體

      • 共犯情形

        • 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 積極參加者,以共犯論處

      • 行為與結(jié)果

        • 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

          • 純正的不作為犯

        • 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才成立犯罪

      • 罪數(shù)

        • 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救助他人生命、身體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救助義務(wù),導(dǎo)致他人死亡、傷害的,應(yīng)認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 如果同時成立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

        • 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還構(gòu)成職務(wù)犯罪或者其他危害生產(chǎn)安全犯罪的,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

ヾ(?°?°?)??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1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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