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果事件:一句話“挨三鞭”

第一鞭: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46條明確規(guī)定,被認定的違規(guī)行為,除沒收所得之外,處以8倍至10倍罰款。最終的結果,大家也看到了,頂格處罰。
這筆1400多萬的罰沒,僅僅算違規(guī)。對其定性尚不足以平民憤。
第二鞭:


依據(jù)的是《演出行業(yè)演藝人員從業(yè)自律管理辦法》,這是行業(yè)自律辦法。譴責性質,行業(yè)部門宣示存在感而已。
第三鞭:

這個就上升到刑事了,明顯嚴重了。到目前為止,公開消息并未顯示依據(jù)的是什么法。不過,我認為,至今仍有一部法尚未明確提及。此法,最終能不能適用,尚未可知。


笑果事件,不是一起簡單的事件。這是“東西方意識形態(tài)價值觀”的一次典型碰撞。涉案的一句話,放到西方去,不至于上綱上線,但是在中國就不行。中國的體制決定了“言論自由”必須謹守底線。
西方人,例如馬斯克,他可以說:“希望以后能有個正常人當總統(tǒng)?!边@種話,到太平洋這邊就不能隨便講。這就反映了不同體制下的底線思維和底線邏輯。
笑果事件,觸犯的恰恰是這個底線。這件事,絕不是市場化亂象問題,而是原則問題、本質問題。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事件發(fā)酵第一波,胡錫進以為是市場問題,還在呼吁彈性處理。但是,很快,頂格處罰就來了,行業(yè)協(xié)會呼吁抵制了,警方立案了,越來越嚴重了。事實證明,此事根本不能彈性處理,必須苛以重典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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