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確懲治網絡暴力,但真的有用嗎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起草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發(fā)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意見》真能遏制網絡暴力嗎?
網絡暴力治理難點
1、確定是否網絡暴力行為難?
各個民事主體通過互聯(lián)網的互相交流表達,難免產生沖突,如何區(qū)分正常交流和網絡暴力行為,防止矯枉過正,也是懲治網絡暴力的難點之一。
《指導意見》第十條也明確提出要把握好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
2、確認施暴者身份難?
網暴行為并不是單人能夠完成的行為。以編造謠言為例,首先有謠言編造者,其次由他人進行轉發(fā)擴大影響,在這整個網暴鏈條中,存在明知是謠言的發(fā)起這和傳播者,也存在不知情,被利用的普通網民。
基于互聯(lián)網匿名性,對于侵權行為人身份也難以確定。知名網絡小說作家張恒被造謠性侵,在無法確認侵權者身份的情況下,起訴了新浪微博,在經過一番折騰后,最終卻發(fā)現(xiàn)造謠其性侵的賬號實名認證信息為一名七、八十歲的老嫗。
3、取證難?
基于網絡的傳播能力,受害者在遭受到網絡暴力時,往往無法確定網絡暴力的加害者,更無法獲得相關證據。以常見的營銷號炮制謠言,加害人是如何進行謠言編造,又是如何串聯(lián)傳播的,此類證據僅僅只是憑借受害者本人是無法獲取的?

《意見》主要內容
1、惡意營銷炒作被認定為網絡暴力
《意見》總結了五種網絡暴力的行為,分別為誹謗、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線下滋擾以及惡意營銷炒作行為。
前四種行為,根據情節(jié)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尋釁滋事罪等。
《意見》提出惡意的網絡營銷同樣屬于網絡暴力的一種,也是對當前某些自媒體和社交平臺有目的的引導網民對立的營銷行為的震懾。
2、侮辱罪、誹謗罪仍以自訴為主,公訴為輔
《意見》對于利用信息網絡進行侮辱、誹謗的行為仍然是以當事人自訴為主,公檢機關公訴為輔。
唯有構成“情節(jié)嚴重”方由公檢機關依法提起公訴。這一點實際與《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致?!兑庖姟芬仓厣炅恕扒楣?jié)嚴重”的判斷標準: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fā)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的;
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多次散布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布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3、公安機關可在法院要求下提供協(xié)助
《意見》第三款第11條規(guī)定“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該條本就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從實踐角度來說,網暴行為的第一個難關就是加害者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在法律上確認加害者。如上文的張恒案件,在法律上層面上,無法提供加害者身份證據。缺乏自訴被告的情況下,張恒根本就不可能對誹謗行為提起自訴,如果連訴訟都不能提起,那么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又從何說起?
總結
綜合來看,《意見》是在當前法律制度下,對網絡暴力行為經常涉及的刑法及相應法律制度的一個的針對性總結。筆者認為《意見》即使發(fā)布了對網絡暴力的整治效力也有限。公檢機關更應當回應當前社會輿論重點關注的互聯(lián)網誹謗案件,對于輿論反響大的案件及時公訴,通過公正的法律判決來回應社會輿論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