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精讀】詳解《刑法》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
【問題】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是否遵循這個原則,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定罪量刑應以行為時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為限,行為人只能根據行為之時的有效法律預見其行為后果,行為之后才實施的法律原則上不能對該行為有效,但如果法律發(fā)生變更時,又考慮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故產生刑法時間效力的“從舊兼從輕”規(guī)則。所謂“從舊”。也就是原則上對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依照當時的法律定罪量刑,新法沒有溯及力;所謂”兼從輕“,即若新法較舊法對行為人有利,如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處罰較輕的,則應適用較輕的新法,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對于刑法修正案也是同樣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溯及力適用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即未決的案件),對于已決犯則不適用。另外,如果犯罪呈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有可能跨越新舊兩法的,應一律適用新法,即使舊法對行為人更有利也是如此。
(2)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立法解釋是對刑法的進一步明確,并不是對刑法的修改。因此,立法解釋的效力適用于修訂刑法的施行日期,只要是在該法律生效期間,立法解釋對其發(fā)布之前的行為也有溯及力。同理,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一種理解,其效力附屬于所解釋的法律,后通過的司法解釋,對于以前的犯罪行為也有溯及力。一般司法解釋在最后也規(guī)定了“自發(fā)布或者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但如果存在新舊兩個不同的司法解釋,則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解析思路】
本條作為理解型法條,考察范圍廣,難度較大,需要考生對法條進行深刻理解。碰到此類法條,我們可以將其視為論述題,做到小題大做。因此,碰到該類法條,我們的答題模式為:1、首先通讀題干,找出關鍵詞,例如本題中的核心關鍵詞為溯及力。2、其次,即要給閱卷者一個肯定的答案,遵循/不遵循,讓老師明白你的觀點。亮出觀點后,開始圍繞該關鍵詞進行知識點論述。例如“溯及力”的概念,從舊兼從輕原則在我國刑法的體現。3、最后,總結自己的分析,得出一個總的結論??忌凑辗l總體含義逐條分析法條之后,將自己的分析和題目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