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工傷認定
? ??

? ? 張某是一家貨運公司雇傭的司機,老板未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每個月以現(xiàn)金的形式發(fā)放工資,后張某在運送貨物的過程中發(fā)生車禍,與前方車輛追尾,并且張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責。而張某因為無法確認與貨運公司成立勞動關系,而沒能認定為工傷。

一、張某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能否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下發(fā)通知《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 在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時,我們可以依據(jù)上述通知的具體規(guī)定來確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的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 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事故發(fā)生后搜集以下證據(jù),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張某與單位之間被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如何主張工傷賠償?
? ?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勞動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 第17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行政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 ?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也不會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所以在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交納工傷保險時,職工需有意識去收集可以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以備不時之需。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多會用職工不懂法律以及擔心失去工作等心理,拖延工傷申請以及承諾私下解決的方式來少賠甚至不賠償。
? ? 作為職工需加強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入職后要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收集雙方形成事實關系的有利證據(jù)。
? ? 作為用人單位,也要在職工入職第一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等,防止在員工入職后,未交納社會保險前,員工發(fā)生工傷事故,而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jīng)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