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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呂某洲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2022-12-02 20:13 作者:麗江律師郜云  | 我要投稿

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呂某洲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某刑終

原公訴機關(guān)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某洲,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漢族,某縣人,中專文化,駕駛員,住某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當月28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彛?017年9月8日被逮捕,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李某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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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呂某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361號刑事判決,呂某洲提出上訴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6)蘇0381刑初84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呂某洲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艷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呂某洲及其辯護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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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認定,2014年10月28日22時許,黃某2男駕駛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蘇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連霍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27KM+570M處,因觀察疏忽,操作不當,撞擊前方同方向被告人呂某洲駕駛的安全設(shè)施不全及機件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致蘇N×××××號小型普通客車內(nèi)乘車人三人受傷,四人當場死亡,黃某2男本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責任認定呂某洲及黃某2男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交通司法鑒定,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掛車身后部反光標識不符合相關(guān)國家標準;經(jīng)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蘇N×××××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時行駛速度高于88km/h,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車事故發(fā)生時行駛速度約為40km/h;經(jīng)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輛工藝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痕跡鑒定,豫N×××××/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后部防撞欄橫梁截面高度不滿足《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裝置》標準要求。

被告人呂某洲于2014年10月28日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原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戶籍證明,車輛信息查詢結(jié)果及車輛行駛證復(fù)印件,徐醫(yī)附院重癥醫(yī)學科證明,證人李某3、杜某、黃某1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陳某1、潘某的陳述,鑒定意見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輛工藝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痕跡鑒定、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交通事故檢驗評估、徐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新沂市神山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有限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報告單、新沂市超限監(jiān)測站超限運輸檢測報告、徐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新沂市公安局法醫(yī)學檢驗意見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以及被告人呂某洲的供述與辯解等。

關(guān)于被告人呂某洲辯解其不應(yīng)承擔同等責任,其當時車速不低于每小時60公里,其不構(gòu)成犯罪,原審認為,經(jīng)偵查機關(guān)依法委托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呂某洲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行駛速度約為40km/h,與證人杜某、黃某1、李某2、榮某證實正常在高速行駛速度60-70公里左右,距離出口1公里50-55公里,距離出口500米也就30-40公里或40-50公里的證言能夠相印證,且該肇事車輛根據(jù)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身后部反光標識不符合相關(guān)國家標準,防撞護欄不符合標準;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輛工藝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痕跡鑒定亦證明豫N×××××/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后部防撞欄橫梁截面高度不滿足《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裝置》標準要求。因此,被告人呂某洲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認定呂某洲駕駛的車輛低于每小時60公里與事實不符、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的分析結(jié)論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低于60公里也沒有違反規(guī)定、在審理中由公安機關(guān)委托鑒定和黃某2男不出庭程序違法等辯護意見,原審綜合評析如下:1.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的交通事故檢驗評估意見書只是專家意見,該機構(gòu)不具有鑒定資質(zhì),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2.在審理中由公安機關(guān)委托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的程序并不違法,該鑒定機構(gòu)具有交通事故痕跡鑒定資質(zhì),所鑒定出的車速與同行同類型車輛駕駛員的證言能相互印證,故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高速公路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系強制性規(guī)定,任何在高速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均應(yīng)遵守,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4.該起事故責任的認定,系由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照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并經(jīng)集體研究、綜合分析依法作出的,經(jīng)相關(guān)有資質(zhì)的部門鑒定,被告人呂某洲駕駛的機動車不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低于60km/h,而且車身后部反光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車后部防撞欄橫梁截面高度不滿足《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裝置》標準要求,多項違法,故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另經(jīng)庭前了解,黃某2男身體狀況不便出庭。故對辯護人提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引發(fā)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輕傷,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呂某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鑒于被告人呂某洲在知曉其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呂某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上訴人呂某洲上訴稱,其當時車速不低于每小時60公里,該起事故是后車司機黃某2南違規(guī)造成的,其不應(yīng)承擔同等責任,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

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1.認定呂某洲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低于每小時60公里證據(jù)不足。2.低于每小時60公里不違法。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呂某洲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與事實不符,對方車輛駕駛?cè)藛T黃某2男有多項違法行為,呂某洲應(yīng)當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4.一審超過審理期限、黃某2男不出庭以及一審理間公安機關(guān)委托進行鑒定等程序違法。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本院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基本一致。二審期間,上訴人呂某洲及其辯護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2014年10月28日22時許,黃某2男(另案處理)駕駛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蘇N×××××號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8人)沿連霍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27KM+570M處,因觀察疏忽,操作不當,撞擊前方同方向呂某洲駕駛的安全設(shè)施不全及機件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致蘇N×××××號小型普通客車內(nèi)乘車人靳某、陳某1、潘某受傷,乘車人李某1、楊某、于某、胡某1當場死亡,黃某2男本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呂某洲及黃某2男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法醫(yī)學檢驗鑒定,被害人胡某1、李某1、楊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于某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內(nèi)臟損傷死亡;被害人潘某、陳某1、靳某的損傷分別構(gòu)成輕傷一級,黃某2男的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經(jīng)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交通司法鑒定,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掛車身后部反光標識不符合相關(guān)國家標準;經(jīng)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蘇N×××××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時(碰撞時瞬時)行駛速度高于88km/h,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車事故發(fā)生時行駛速度約為40km/h;經(jīng)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輛工藝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痕跡鑒定,豫N×××××/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后部防撞欄橫梁截面高度不滿足《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裝置》標準要求。

呂某洲于2014年10月28日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有原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并經(jīng)一、二審?fù)徺|(zhì)證的下列主要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戶籍證明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證明呂某洲出生于1983年5月6日,持有駕駛A2證。

(2)車輛信息查詢結(jié)果及車輛行駛證復(fù)印件,證明呂某洲準駕車型為A2,黃某2男準駕車型為B2E及涉案車輛的基本信息。

(3)徐醫(yī)附院重癥醫(yī)學科證明,證明黃某2男車禍外傷入院,氣管插管接呼吸機支持呼吸,神智清楚,但無法說話。

(4)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彌Q定書,證實黃某2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其是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2014年10月28日23時43分,駕駛員呂某洲打電話說車輛后面的車牌和保險杠都沒有了,好像被別的車撞了,他當時也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情,在距離下高速2KM的地方聽到了和輪胎爆炸一樣的聲音,他以為是爆胎了,下車看了下發(fā)現(xiàn)輪胎沒有爆炸,又往后看了下,后面漆黑就上車走了。

(2)證人杜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28日19時左右,其與呂某洲等六輛車駕駛員在安徽濉溪吃完飯,一起開車去新沂華宏鋼廠送焦炭。23點左右到了鋼廠,最后呂某洲駕駛豫N×××××車也到了鋼廠,其看到他車后保險杠沒有了,大梁還有玻璃渣子,其就說這車肯定出事了,肯定有車頂他后面了。這時大李走過來說車子肯定是撞的,還說剛才下高速,路邊有輛面包車撞護欄了,弄不好就是那車撞的。呂某洲說要給老板打電話,看是不是出事了,再報案。然后呂某洲就和他老板打了電話。其幾人的車輛正常在高速行駛60-70公里左右,距離出口1公里時50-55公里,距離出口500米也就30-40公里。

(3)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當時其在焦炭廠停好車后,大約五六分鐘呂某洲進入焦炭廠倒車時有其他車的駕駛員去看呂某洲的車,其聽到大李說這哪是液壓頂漏油,看車上都是碎玻璃,保險杠牌子都掉了,肯定有車追尾了。其又走到豫N×××××車后看了一下,液壓頂?shù)匿N子也掉了,后面保險杠牌子也沒有了,就說這肯定撞了,其聽有人說報警了。2014年10月28日晚上22時51分,呂某洲打電話說液壓頂漏油了,銷子掉了,油管斷了,可能是顛斷的??斓叫乱饰鞒隹跁r看到豫N×××××停在分叉口右邊的緊急停車道,呂某洲坐在車內(nèi),其從匝道駛出收費站。23時16分和28分呂某洲又分別給其打電話說罰款的事,感覺他語態(tài)正常,沒有談起發(fā)生事故。其在距新沂西出口500米左右看到有一輛面包車停在應(yīng)急車道好像車頭撞到護欄了,大約23時20分。大家圍觀呂某洲的車,議論說這不是漏油的事,肯定出交通事故了,牌子和保險杠都在現(xiàn)場了,趕緊報警吧。其正常在高速行駛60-65公里,在接近出口2公里時開始減速,距離出口1公里時車速就應(yīng)該40-50公里左右,進匝道30公里左右,上橋時用2檔只有15公里左右,重車也跑不了多快。其在鋼廠看豫N×××××后尾燈左邊還亮,右邊沒注意,用網(wǎng)子網(wǎng)著炭怕撒漏,他車擋了上邊一些反光標。

(4)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其是2014年10月28日23時50分左右在華宏鋼廠焦炭卸貨場停好車,后來呂某洲駕駛豫N×××××號半掛車到卸貨場,其看他車沒保險杠,就對呂某洲說你的車好像追尾了,后保險杠沒有了,牌照也沒有了,車后大梁上還有玻璃渣子,液壓頂銷子也壞了。這肯定撞了,得報警。當晚23點其給呂某洲打電話問他下高速了嗎,他說他油頂漏油,正修油頂了,還沒下高速。10月28日晚上沒喝酒。大家正常在高速行駛60-70公里左右,在接近出口2公里時開始減速,距離出口500米時速50公里左右。

(5)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29日1時左右,大家在呂某洲停車的地方圍觀議論,車好像是追尾了,后面保險杠和牌照都沒有了,在其到之前呂某洲已經(jīng)報過警了。十多分鐘后交警到華宏鋼廠把呂某洲帶走了。出事面包車停車的距離到呂某洲停車的距離不知道具體多遠,只知道呂某洲停在新沂西出口下高速主路的最寬處,呂某洲站在車前頭。大家正常在高速行駛60-70公里,距離出口1公里的時候車速應(yīng)該在50-60公里左右。

(6)證人何某的證言,證明其是死者胡某1的妻子,黃某2男是胡某1的親姐夫,胡某1是坐黃某2男的車出事故的。

(7)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死者李某1是其妻子,2014年10月27日夜里李某1從家里出去跟黃某2男一起去外地搞綠化。

(8)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家屬楊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七八天前,黃某2男的母親叫楊某跟黃某2男出去搞綠化。

(9)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其妻子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林霞是四天前和黃某2男在外地栽花。

(10)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明潘某打電話告訴其黃某2男的車出事故了,黃某2男2014年10月26日晚上從家出去帶人到安徽蕭縣搞綠化,出事故的這幾人是黃某2男雇傭的,黃某2男駕駛的車的所有人是其弟弟胡賽仨,黃某2男有事時才開。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明2014年10月28日其乘坐黃某2男的面包車從安徽回沭陽,到高速公路后不知什么原因出事故了,案發(fā)當天車子坐了8個人,沒看到黃某2男開車前喝酒。

(2)被害人潘某的陳述,證明2014年10月28日晚上,黃某2男駕駛面包車載其幾人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具體是什么地點什么時間不清楚。出事故的時候車上一共8個人,副駕駛上坐了個男孩,其坐在第二排最左邊,中間坐的是一個本莊的女子,右邊坐的是靳某,最后一排最左邊是陳某1,中間坐的是楊某,右邊是一個不認識的女子。當天晚上黃某2男沒有喝酒。案發(fā)當天栽花的一共8個人,天一亮就吃飯,吃完早飯就開始栽,黃某2男和胡某1整地挖坑,其余六個女子負責栽埋,黃某2男說一天栽有一萬四千五百棵,干了一天活肯定很累。

4.上訴人呂某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10月28日22時50分許,其駕駛豫N×××××號重型半掛車牽引車、豫N×××××車沿連霍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行駛到新沂西出口指示牌東邊的時候,聽到車后砰的一聲,其以為是輪胎爆了,趕緊把車停在應(yīng)急車道上,其打開雙閃燈然后圍車一周檢查,沒有發(fā)現(xiàn)爆胎,只發(fā)現(xiàn)后頂有點漏油,頂銷子有一點出來,其認為是大車底部儲氣罐炸了,當時沒辦法檢查,就駕駛車輛繼續(xù)向東行駛,在臨近新沂西出口的地方,其又把車停下來檢查了一下,發(fā)現(xiàn)后頂沒有掉,其就駕駛車輛去新沂一個鋼廠送貨了。其停車檢查時沒有檢查車輛后部,只是從車輛移位頂處鉆進車箱底部檢查,發(fā)現(xiàn)頂漏油了,其以為就是這個原因造成的聲響,就沒到車輛尾部檢查。第一次停車檢查時,不經(jīng)意向來車方向看了一下,后面太黑,沒發(fā)現(xiàn)什么車輛。其聽到響聲時到停車檢查中間大約有一二百米的樣子。其到卸貨的鋼廠,與其一起送貨的駕駛員說其車的后保險杠和后牌照沒有了,這時還沒有感覺車出事故,一起送貨的駕駛員告訴其有面包車撞護欄了,他們分析正常行駛車輛油頂不可能漏油,有可能那輛撞護欄的面包車與其車追尾了,這時其仔細觀察發(fā)現(xiàn)車輛尾部有撞擊痕跡,其就認為車輛發(fā)生事故了,就打110報警了。事故發(fā)生時車速應(yīng)該是在60KM/h,其有機動車駕駛證,出車時檢查過了車輛的尾部燈光,后面尾燈正常,牌照燈正常。第二次在新沂西出口匝道處停車的時候,有巡邏民警來檢查要求盡快把車開走,其就把車開下高速,直接去鋼廠送貨了。

5.鑒定意見

(1)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證明蘇N×××××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碰撞瞬間的速度約為95KM/h。事故時,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掛車處于向前運動狀態(tài);豫N×××××/豫N×××××福田牌重型自卸半掛車身后部反光標識不符合相關(guān)國家標準。

(2)南車戚墅堰機車車輛工藝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痕跡鑒定,證明豫N×××××/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后部防撞欄橫梁截面高度不滿足《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裝置》標準要求。

(3)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痕跡物證鑒定意見,證實蘇N×××××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時(碰撞時瞬時)行駛速度高于88km/h,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號重型自卸半掛車事故發(fā)生時行駛速度約為40km/h。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二份,證明兩個涉案車輛的損壞情況。

(5)新沂市神山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有限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報告單,證明涉案車輛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檢驗不合格。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呂某洲的違法行為為駕駛安全設(shè)施不全及機件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且行駛速度低于高速公路標明最低時速行駛,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黃某2男的違法行為為駕駛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觀察疏忽,且操作不當,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7)新沂市公安局法醫(yī)學檢驗意見書四份,證明胡某1、楊某、李某1的主要損傷為顱腦損傷,三人均符合顱腦損傷死亡;于某的主要損傷為顱腦損傷合并內(nèi)臟損傷,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內(nèi)臟損傷死亡。

(8)新沂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檢驗意見書四份,證明潘某、陳某1、靳某的損傷均構(gòu)成輕傷一級,黃某2南的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事故地點位于連霍高速公路東127km+570m處,現(xiàn)場遺留紅色保險杠、上面有豫N×××××黃牌照一個,除駕駛?cè)送?,現(xiàn)場共找到七名當事人,四人當場死亡,三人傷勢嚴重,神智不清,未能確認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

上述證據(jù),經(jīng)一、二審?fù)彯斖ベ|(zhì)證,除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外,其余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具有證明效力,本院均予以采信。結(jié)合一、二審期間控辯雙方提出的相關(guān)意見,本案綜合評判如下:

第一,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出具的交通事故檢驗評估意見書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鑒定文書,只是專家意見,沒有加蓋鑒定機構(gòu)的印章,該機構(gòu)亦不具有鑒定資質(zhì),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雖然后來對行駛速度問題已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重新鑒定,但公安機關(guān)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始依據(jù)不足。

第二,事故責任認定呂某洲肇事后逃逸與事實不符。證人黃某1、杜某、李某3等人的證言可以證實案發(fā)時段呂某洲給車主黃某1打了幾次電話,均未提到出事故,同時證實到了鋼廠之后他人先發(fā)現(xiàn)呂某洲車的保險杠和車牌掉了,推測已發(fā)生事故,并說車牌都留在現(xiàn)場,跑是跑不掉,趕緊報警。進一步證實案發(fā)時呂某洲主觀上不明知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事故現(xiàn)場,公安機關(guān)認定其逃逸沒有依據(jù)。

第三,后車駕駛員黃某2男超載,疲勞駕駛,未保持安全車距,觀察疏忽,操作不當,撞擊前方同方向車輛而造成追尾,應(yīng)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第四,呂某洲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速度不到60公里,車身后部反光標識及防撞護欄不符合標準等多項違章,均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屬于處于持續(xù)穩(wěn)定運動狀態(tài)、后方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被動型的一般過錯行為,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起到次要作用,評價為同等責任不當,應(yīng)評價為負事故次要責任。

綜上,本院對公安機關(guān)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上訴人呂某洲提出的其不應(yīng)承擔同等責任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提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呂某洲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與事實不符,對方車輛駕駛?cè)藛T黃某2男有多項違法行為,應(yīng)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辯護意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呂某洲提出的其當時車速不低于每小時60公里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提出的認定呂某洲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低于每小時60公里證據(jù)不足,低于每小時60公里不違法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淮安市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具有交通事故痕跡鑒定資質(zhì),所鑒定出的車速與同行同類型車輛駕駛員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高速公路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系強制性規(guī)定,任何在高速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均應(yīng)遵守。故對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以上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一審違反法定程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一審期間的延期審理、黃某2男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出庭以及由公安機關(guān)委托進行鑒定等程序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辯護人提出的以上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呂某洲在本起事故中雖然存在行駛速度不到每小時60公里、車身后部反光標識及防撞護欄不符合標準等多項違章,但都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本起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應(yīng)當是后車疏于觀察、操作不當所致,故呂某洲應(yīng)負事故次要責任。一審認定呂某洲犯交通肇事罪不當,應(yīng)當宣告無罪。黃某2男的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一審認定為輕傷二級錯誤,依法予以糾正。檢察機關(guān)建議維持原判的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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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江某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蘇0381刑初841號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呂某洲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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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長  王某某

審 判員  韓 

審 判員  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孫某某

書 記員  趙某茜


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呂某洲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判決書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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