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勇律師帶您解讀離婚前房屋拆遷,離婚后還能獲得拆遷權益嗎?
張先勇律師帶您解讀:離婚前房屋拆遷,離婚后還能獲得拆遷權益嗎?
案例:2014年11月,老黃將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以25萬元賣給了老劉。合同簽訂后,老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從老黃處取得了房屋鑰匙。隨后,老劉便將房子裝修一新,全家住進了新房子??墒?,每當老劉催老黃協(xié)助過戶時,老黃都以各種借口推脫,房子過戶一拖再拖。2019年,老劉再次催促過戶時,老黃卻向老劉提出,要求老劉補償20萬,否則不同意過戶。無奈之下,老劉只能起訴到桐廬法院,要求老黃協(xié)助過戶。
桐廬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為拆遷安置房,老劉與老黃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且老劉盡到了審慎義務,并按當時市場價支付了購房款。最終,桐廬法院判決老黃在15日內(nèi)協(xié)助老劉辦理過戶登記。
北京凱耀律師事務所的張先勇主任認為,老黃與老劉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老劉向老黃支付房款后,老黃負有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現(xiàn)老黃要求老劉補償20萬元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支持了老劉要求老黃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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